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迪克森电器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安耐电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3)

基本信息

案号(2011)浙辖终字第117号
案件名称浙江迪克森电器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安耐电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清市安耐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迪克森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辖终字第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安耐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逢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宝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迪克森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元豹。

上诉人乐清市安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迪克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克森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安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11)浙温知初字第167-2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

安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4日发函(法函(2008)35号),同意指定乐清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因此,乐清市人民法院并不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安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作为安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于2011年9月7日裁定:驳回安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安耐公司负担。

安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乐清市,且乐清市人民法院已经取得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故本案应由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

迪克森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查,迪克森公司以安耐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安耐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和半成品以及模具;

2.赔偿迪克森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3.承担本案一切诉讼有关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安耐公司住所地在乐清市,但是乐清市人民法院不具有审理第一审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安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安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