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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子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亳民三初字第00022号
案件名称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子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邓子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三初字第00022号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河滨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锁炳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健、孙建清,该公司法务室工作人员。

被告:邓子娥,女,37岁,住蒙城县三里杨居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子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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