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22、223号原告:广州第三电器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江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志坚,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港益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健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满平、霍小媚,均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度(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皓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叶小雷,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百度(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小雷,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皓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芳、崔玲玲,均为该司职员。
被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
委托代理人:黄芳、崔玲玲,均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第三电器厂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台山港益电器有限公司、百度(中国)有限公司、百度(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案,原告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第三电器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受理费5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第三电器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