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知初字第268号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何则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建飞,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忠秋,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同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东仓小区15幢57-59号。
被告南平闽都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蔡起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忠秋、南平闽都铝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以其已与被告林忠秋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