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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珠海市大××有限公司、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深圳市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97号
案件名称原告珠海市大××有限公司、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深圳市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市大××有限公司,张某某,深圳市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97号原告珠海市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原告张某某,男。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该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深圳市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大××有限公司、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深圳市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0514××.×)纠纷一案期间,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大××有限公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76元,减半收取1788元,由原告珠海市大××有限公司、张某某负担,其余部分退还两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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