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37号原告深圳市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湖北××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祥××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蓝××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303071××.×)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深圳市祥××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