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83号原告深圳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珠海××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1140××.×)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深圳华××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证据保全费30元,由原告深圳华××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