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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金马自行车车业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顺利达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苏中知民初字第0164号
案件名称枣庄市金马自行车车业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顺利达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枣庄市金马自行车车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顺利达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苏中知民初字第0164号原告枣庄市金马自行车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中区君山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仪芳,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张家港分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顺利达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常丰村同心路。

法定代表人顾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建新,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莉莉,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枣庄市金马自行车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顺利达电动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原告枣庄市金马自行车车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仪芳为���本案中的代理人,代理权限是“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上诉、代为提起反诉,代签法律文书代领法院退费、代收执行款等特别授权”。

根据委托书,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形式向原告枣庄市金马自行车车业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09年12月24日下午1时30分到本院开庭,但原告枣庄市金马自行车车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枣庄市金马自行车车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枣庄市金马自行车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30元,减半收取为2965元,由原告枣庄市金马自行车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宏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胡慧平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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