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11民初257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守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天元区家家乐超市,经营场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西路**中泰财富湘江**。
经营者:彭兵,男,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攸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区家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