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5218号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辉,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伟煌便利店,已注销。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伟煌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