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执1855号之一被执行人:李登旭,男,汉族,1979年01月05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执行李登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根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登旭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
截止目前为止,本案执行到位23218.82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56781.1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05月21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如实如期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05月19日、21日、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税务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根据相关协助机关的反馈,被执行人李登旭名下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计人民币3218.82元,在执行过程,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登旭在审理阶段主动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万元转至本案一案一账户内,及本院强制扣划到账3218.82元,共计人民币23218.82元上交国库。
2.根据相关协助机关的反馈,被执行人李登旭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登记在被执行人李登旭名下的(车辆品牌:华泰宝利格牌、车辆识别代码:001438、车牌号:贵A×××**)车辆一辆,本院已向相关协助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相关协助机关的反馈,该车辆已过户,已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经本院委托仁怀市人民法院查询、调查被执行人李登旭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其居住地财产状况,根据相关协助机关的反馈,被执行人李登旭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本院联系被执行人李登旭的妻子陈先,其表示无能力代为缴纳罚金。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四、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对上述被执行人李登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1执18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