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终4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间市钟帅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瀛州镇西关北村。
法定代表人:郭随,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非皇,董事长。
上诉人河间市钟帅渔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5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间市钟帅渔具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间市钟帅渔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间市钟帅渔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河间市钟帅渔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