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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城关区雁滩路华政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甘0102民初4935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城关区雁滩路华政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城关区雁滩路华政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4935号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雁滩路华政商店,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4138号3号商铺。

经营者:刘飞飞,男,汉族,1992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城关区雁滩路华政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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