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816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东泰广场,经营场所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与大顺路交汇处的茂业百货广场超市。
负责人:高强。
被告: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工商城。
法定代表人:韩呈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猛,男,1982年8月21日,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玲,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淄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东泰广场、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