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9722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甘南路鑫玺食品商行,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407-1号。
经营者:马祖力哈,女,东乡族,1984年10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关区甘南路鑫玺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