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74号原告:戴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章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广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戴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