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知初字第7号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温州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文昌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南月梅,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乐文,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系温州市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温州市市府东路17号(温州市。
被告:虞立业,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观海卫镇永顺制笔厂长业主,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虞立业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2010年5月25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