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28号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某,男。
被告吕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吕某某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