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知初字第30号原告王长根。
委托代理人连围。
委托代理人夏欣。
被告徐芳红。
原告王长根与被告徐芳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长根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长根于同年4月20日以其有部分证据仍需调查收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芳红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长根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芳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长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