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0号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巴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塑胶厂。
投资人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塑胶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