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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王福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浙湖知初字第29号
案件名称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王福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鲁道夫·达斯勒体,王福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知初字第29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迪特·勃克。

委托代理人叶华军。

委托代理人潘友才。

被告王福顺。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诉被告王福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福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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