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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idasInternationalMarketingB.V与何兰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浙温知初字第217号
案件名称AdidasInternationalMarketingB.V与何兰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AdidasInternationalMarketingB.V,何兰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217号原告AdidasInternationalMarketingB.V.(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王国阿姆斯特丹1062KR科尼琴威廉敏娜晋兰30号(1062KRAmsterdamtheNetherlandsKoninginWilhelminaplein30)。

法定代表人乔斯林·莫里斯·罗比奥特(JocelynMauriceRobiot),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润生,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富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兰英,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温州市鹿城区五马美蒂玛服装店业主,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银竹花苑,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人民中路珍珠大楼一层119号,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7511202265。

本院在审理原告AdidasInternationalMarketingB.V.被告何兰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AdidasInternationalMarketingB.V.以其已与被告何兰英达成和解且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AdidasInternationalMarketingB.V.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didasInternationalMarketingB.V.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AdidasInternationalMarketingB.V.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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