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179号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锋,总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益鹏,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青,温州市龙湾永兴阿福摩托车店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乐二村永强大道3985-3989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余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青、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陈晓青、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