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083号原告第二概念公司(CONCEPT2,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佛蒙特州05661莫里斯维尔市工业园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德瑞西盖克(RichardA.Dreissigacker),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科,北京龙诚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徐宁,北京龙诚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常熟市亿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4号4F。
法定代表人夏文标,总经理。
原告第二概念公司与被告常熟市亿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商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第二概念公司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第二概念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第二概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第二概念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宏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胡慧平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