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东一超市有限公司梧田分公司。
负责人余新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PUMAAKTL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
诉讼代表人KlausBauer;
诉讼代表人JochenLederhilger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
上诉人温州市东一超市有限公司梧田分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温知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市东一超市有限公司梧田分公司又于2010年8月18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州市东一超市有限公司梧田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市东一超市有限公司梧田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5元,由上诉人温州市东一超市有限公司梧田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