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光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介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德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琨。
上诉人叶光海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温知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光海于2010年8月20日以“上诉人已与被上诉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光海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光海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叶光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