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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自行车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07号
案件名称原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自行车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自行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07号原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系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系该司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自行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某某哲夫,男,工作单位深圳市××专利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工作单位深圳市××专利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自行车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200944××.×)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科技(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6元,本院减半收取2903元,由原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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