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慧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民海。
上诉人叶慧卿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甬知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慧卿又以“其与被上诉人金民海己就该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慧卿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慧卿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叶慧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