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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杨某、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60号
案件名称原告刘某、杨某、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某,杨某,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60号原告刘某,男。

原告杨某,男。

原告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杨某、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杨某、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杨某、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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