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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和鞋业有限公司与尤克松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温瑞知初字第122号
案件名称瑞安市人和鞋业有限公司与尤克松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瑞安市人和鞋业有限公司,尤克松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知初字第122号原告瑞安市人和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克银。

委托代理人余心海。

被告尤克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人和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尤克松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人和鞋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人和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瑞安市人和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瑞安市人和鞋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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