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4990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男,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心,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开发区舜华韩奎麻辣烫店,住所地,历城区高新区舜华街道办事处港源三路一号雍景豪庭小区1号楼3号商铺。
经营者:韩振奎。
被告:韩振奎,男,1988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高新开发区舜华韩奎麻辣烫店、韩振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