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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深宝法知刑初字第2号
案件名称张某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某学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知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学。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0)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学在深圳市某电子城内收购大量假冒某注册商标的手机外壳,并存放于宝安区观澜街道某仓库准备出售。

2010年5月1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观澜所工作人员在上述仓库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大量假冒某注册商标的手机外壳。

经广州市智成X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缴获的432608个手机外壳均为假冒某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假冒手机外壳正品价值为人民币8485676元。

后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重新鉴定,该批假冒手机外壳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045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张某学的供述、证人郑某的证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财物清单和现场检查笔录、深圳市公安局松元派出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房地产租赁合同、广州市智成X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现场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学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对于本案的销售金额,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和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分别以涉案假冒手机外壳的正品价值和市场价值为标准进行了价格鉴证,考虑到假冒手机外壳的正品价值与市场价值相差较大,以市场价值计算销售金额更加合理,因而本院采信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证结论,认定本案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0458元。

鉴于被告人张某学归案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学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所缴获的侵权产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黄燕璇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任 瑛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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