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并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博太科电气(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琳,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栋,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义堂,男,汉族,原系博太科电气(山西)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长治市。
委托代理人崔雪花,女,汉族,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研究所离退办职工,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冷锦超,男,汉族,太原高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
被告陆秀花,女,汉族,原系博太科电气(山西)有限公司质检部部长,住长治市。
委托代理人崔雪花,女,汉族,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研究所离退办职工,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冷锦超,男,汉族,太原高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
被告申化波,男,汉族,原系博太科电气(山西)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住长治市。
委托代理人崔雪花,女,汉族,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研究所离退办职工,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冷锦超,男,汉族,太原高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
被告关力,男,汉族,博太科电气(山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长治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太科电气(山西)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义堂、陆秀花、申化波、关力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博太科电气(山西)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太科电气(山西)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太科电气(山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博太科电气(山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