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139号原告余贤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
被告温州朗威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贤忠与被告温州朗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贤忠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贤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贤忠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余贤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