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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邵云飞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浙温知初字第163号
案件名称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邵云飞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09-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鲁道夫·达斯勒体,邵云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163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迪特·勃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

被告邵云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邵云飞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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