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凯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金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耐克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PHILIPH.KNIGHT。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世兴。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福建凯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耐克国际有限公司(NIKEINTERNATIONALLTD)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福建凯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凯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