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199号原告项龙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
被告苍南县精茂五金厂。
诉讼代表人许敬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大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龙江与被告苍南县精茂五金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项龙江以其已与被告苍南县精茂五金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龙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龙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项龙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