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沪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家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禾利斯托-惠脱内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HERBERTGLASER。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杭州沪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禾利斯托-惠脱内电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杭州沪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在接到原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沪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