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初88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洪亮,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佳荣,女,1991年1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新绛县。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佳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