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9824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方锐,广东智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芳青,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芳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熠 书 记 员 余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