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初17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千千饰品店,住所地沂南县县城人民路中段(百成汇对过)。
经营者:邢成玉。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沂南县千千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