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10159号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
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小仙,女,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妆公司)与被告江小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玲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富妆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江小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江小仙:1.立即停止侵害富妆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其中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3,500元、差旅费500元)。
审理中,富妆公司鉴于被控侵权商品已下架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富妆公司于2019年经转让获得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专用权,涉案商标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查证发现,江小仙在拼多多商城上开设的“DDISHIS”店铺销售假冒富妆公司商标的唇膏,严重侵害了富妆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富妆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
被告江小仙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X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传奇今生”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分别于2013年3月7日、2016年4月28日获准注册,原注册人均为陈某某,均于2019年6月6日转让至富妆公司名下,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含化妆品,现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江小仙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络平台开设有名为“DDISHIS”的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
该店铺中销售“传奇今生红樱桃唇膏女正品专柜legendage官方网旗舰健康变色口红”(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单独购买79元,发起拼单69元。
2020年3月19日,富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下单购买(买一送一,送同款),实付79元。
同月25日,收取快递包裹。
同月31日,拆开包裹,内有口红2支,刮掉2支口红包装盒上的防伪码,打开传奇今生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输入防伪码,均显示“无该商品信息,谨防假冒”,之后进行封存。
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20)浙杭之证字第5563号公证书,收取公证费1,000元。
经当庭勘验,拆封公证处封存的物品,在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盒上印有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
富妆公司表示,该商品经上述输入防伪码验证,系假冒产品。
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信息显示,被控侵权商品“传奇今生红樱桃唇膏女正品专柜legendage官方网旗舰健康变色口红”及“传奇今生口红官方正品红樱桃唇膏官方专柜不脱色”“传奇今生口红官方正品红樱桃健康变色唇膏官网专柜保湿滋不脱色”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X,于2021年3月11日由涉案店铺自行下架,于2021年7月4日被平台禁售。
截至下架日,该商品ID下实际成交销售数量为5,698件,销售金额合计381,647.85元。
富妆公司主张律师费未提交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富妆公司系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人,两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富妆公司对两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属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化妆品,被控侵权商品及包装盒上印有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该商品经验证系假冒产品。
故江小仙销售的是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富妆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因富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商标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江小仙的侵权获利,亦未能提供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证据,故其按照法定赔偿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售价、销售及下架情况、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富妆公司主张的公证费,提供了相应证据,金额合理,应予支持;
富妆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等,虽未提供证据,但富妆公司确为本案聘请律师出庭代理诉讼,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江小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小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37元,被告江小仙负担3,9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聂华清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