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16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清溪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PYJF12。
法定代表人:施文。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