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11民初288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株洲市天元区怡诚烟酒坊,经营场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保利高尚小区D栋19号门面附1号。
经营者:应玲芳。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天元区怡诚烟酒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