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兴金龙机械配件店。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荔村广珠路东侧木工机械城1号展厅之2。
经营者:梁委红,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少平,广东平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居委会兴业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熊泰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兴金龙机械配件店因与被上诉人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兴金龙机械配件店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兴金龙机械配件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兴金龙机械配件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兴金龙机械配件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