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6681号 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郭连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已过世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未变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丽,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俊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甘肃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俊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俊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俊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