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3001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继承,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青羊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继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继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