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340号原告:河南风临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北路106号11号楼7层704号。
法定代表人:冯俊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涛,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初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国际物流区第三大街8号326号。
法定代表人:初丽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岭,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鼎盛传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9栋302。
法定代表人:王伟霞,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风临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初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鼎盛传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风临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个人原因自愿申请撤诉为由,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风临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风临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河南风临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