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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明笛、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民终3579号
案件名称田明笛、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田明笛;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周芳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终3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明笛(原罗庄区富足良子健康养生会馆经营者),女,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圣,山东国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6号楼南侧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芳芳,女,1984年2月8日出生,居民,住湖北省宜城市。

上诉人田明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芳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7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明笛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各方达成和解并以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明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明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田明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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