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终3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明笛(原罗庄区富足良子健康养生会馆经营者),女,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圣,山东国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6号楼南侧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芳芳,女,1984年2月8日出生,居民,住湖北省宜城市。
上诉人田明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芳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7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明笛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各方达成和解并以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明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明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田明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