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8522号 原告:成都川麻婆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汇源北路324-19号(自编号653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宏,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翰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瑞一路200号3栋9层913。
法定代表人:李茂,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川麻婆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翰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成都川麻婆餐饮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川麻婆餐饮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川麻婆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川麻婆餐饮有限公司负担。